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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购销 合 同
供方:深圳市荣华荣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甲方) 合同编号:081018-06
需方: 深圳市麟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签定日期:深圳市龙岗区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说明列下表:
设备明细表(不含税务价格14080.00元)
二、交(提)货地点、方式:公司工厂内,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大康村福田益民小区8号。
三、运输方法及费用负担: 供方代办,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空白。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物品包装由供方负责。
六、收货标准、方法:需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设备明细表验收设备。配置见设备明细表。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预付:7040.00元为设备定金,待设备生产完毕,发货前,需方一次性付清余款:7040.00元。供方收到需方汇款凭证后发货,并在双方确认的安装时间内到达现场安装调试供方公司所售设备。
八:在需方未履行合同价款或其它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供方。供方所收需方设备定金不予退还。
九:违约责任:供需双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十、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其它约定事宜:1、供方对所需设备质保壹年,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计。(耗材除外:石英砂、活性炭、PPF滤芯等),人为不当操作或人力不可抗因素造成设备配件损坏的不在质保范围内。2、供方负责现场安装、调试本套设备,但供方安装技术人员食宿、来往路费由需方承担。3、需方提供水,电,道路畅通。4、保质期内,供方承诺出现质量问题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及时给予解决。
十二、合同生效、付款方式:供、需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供方收到需方设备定金后,合同生效。
十三、本合同包含设备明细表与合同正本享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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